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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限价商品房申请审核认定标准出新规

来源:房地产门户房天下 2010-05-27 16:49:00

[摘要] 日前市国土房管局下发《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对限价房的申请审核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。新《通知》对欲购买限价商品房的市民条件进行了规范,并提醒市民必须在取得“购房资格证明”有效期内购买限价房。

新政出台特别强调了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,明确各地保障性住房、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,用地量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%。按照政府组织、社会参与的原则,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,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,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支持。国有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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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委、市政府以改善中低收入群众住房条件为改善民生的着力点,将住房保障列入年度20项民心工程之首。日前市国土房管局下发《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对限价房的申请审核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。新《通知》对欲购买限价商品房的市民条件进行了规范,并提醒市民必须在取得“购房资格证明”有效期内购买限价房。

《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》里规定:1、已申请且已购买定向销售和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,除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,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。

2、离异人员须在离异满两年后方可申请限价商品住房。离异时间以法院相关判决文书或离婚协议注明的离异日期为准。

3、未婚人员单人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,申请人须提供由所在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登记记录。

4、申请人取得《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》后在有效期内未购房的,其《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》作废,申请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限价商品住房。

5、与取得《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》的申请人共同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,共有人须为申请人的配偶、父母或子女。共有人与申请人在同一户籍的,向销售企业提供家庭户口簿原件及一份复印件。共有人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籍的,向销售企业分别提供共有人和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及一份复印件。共有人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籍,且共有人为申请人父母或子女的,还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双方关系的公证文书原件。共有人为申请人配偶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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